关于2012年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通知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浙财教字[2007]174号,175号文件)《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米兰milan(中国)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对2012年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作如下通知:
一、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是在符合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中选拔,如果该生评上,则不占本年度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本年度米兰milan(中国)国家奖学金名额2人,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1人(教育、严州暂不推荐),共6人,全校再从中择优推荐2人;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在国家奖学金推荐者中挑选1人推荐参评,有意参评的学生要另外附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详细事迹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名额分配如下:
二、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⑶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在文明寝室建设中表现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的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执行。
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⑶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⑸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经认定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
(6)在文明寝室建设中表现优良。
米兰milan(中国)对“品学兼优”的要求是上一学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或荣获校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是具有村、镇、县(市)三级民政部门的家庭贫困证明,各学院做好证明材料的存档以备查。
三、申请和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还须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1、符合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电子稿)。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其中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的学生要另外附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事迹材料。)
2、各班主任组织对本班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写出评议意见。
3、各学院根据学生处下达的指标,在班级学生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确定后学院内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附学院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报送学生处。(材料请附公示结果,盖学院章)
4、学生处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批复。
四、工作要求:
1、本次评审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2、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政策和制度办事,坚持评审标准,维护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杜绝一切可能的产生矛盾和问题的根源。
3、材料填写报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进行,请仔细查看《国
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附件1)
五、注意事项: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人一份,均需电子稿和纸质文档(不能手写、填写表格必须用黑色水笔或钢笔,纸质文稿各学院自行正反打印后交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2、上报时间: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国家奖学金”请于10月20日中午12点之前报送学生处;
“国家励志奖学金”请于10月22日中午12点之前报送学生处。
3、“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电子稿一份。
4、获奖学生还需就个人成长事迹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文章,用于展现当代大学生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风貌,文章将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各学院请于11月15日前收齐交学生处。
学生处
2012.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