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04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加强学生的纪律管理,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特制定此办法。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
二、学生必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晚自修和其他活动。
三、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自修、实习、劳动、军训等,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者,均作旷课处理。学生在双休日或其它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外出活动的,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凡假日在请假天数中间的,按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请假手续须事先办理,并要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事由。凡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附上有关材料。(如病假单、病历、家长信件或证明等)
五、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须经家长同意后,系部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家长、系部同意,学生处审批之后,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
3、遇考试需请假者,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需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缓考、补考手续。
4、请病假者,须出具本校医务室开具的病假条。校外医院开具的病假条,须经校医务室审批。
5、原则上学生不允许请事假,确有特殊事情需请假的,班主任、辅导员必须通过电话取得家长同意。
6、在家因病因事不能事先请假,须及时通知系部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回校后须提供家长证明或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审核,方可到系部办理补假。
7、除节假日之外,学生原则上在校住宿。如遇特殊情况不回校住宿,需事先向学生所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
六、各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必须严格、认真、公平、如实记录学生考勤,每周汇总一次汇报给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总辅导员每月将本系部学生考勤情况汇总上报教务处,并随同《学生工作月报表》上报一份至学生处。
七、病、事假和缺失课的总数超过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缺课次数达到处分条件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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