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2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确保米兰milan(中国)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和顺利实施,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财监督〔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根据通知要求,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负完全责任。落实专人进行自查整改工作并填制相关表格(附件2)。

三、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还需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报告。报告需包括开展自查的范围、内容、方式、自查自纠结果等。各部门自查发现问题的,还应说明问题发生具体情况,发现的方式(自查、内审、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等),整改措施。

四、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上报自查自纠表格及报告无任何问题的也需报送。电子稿和纸质稿各报送一份,报送纸质材料均需由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至监察审计室(综合楼1415),电子材料发送至jcs@mail.hzou.edu.cn邮箱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915

联系人:监察审计室  张金凤  28287064

计划财务处 陶丽萍  28287191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表

 

 

 

 

校长办公室

2014821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确保我省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和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监〔2014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建立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对象是纳入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专项治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原则。各地负责辖区内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负完全责任。

三、在财监〔201419号文件印发之日前,对于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等专项审计、部门决算报表质量检查等财政检查发现的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问题,已整改的均可作为自查自纠填报。若审计报告或检查报告中有反映,但各地、各部门未作为自查自纠问题填报的,应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或理由牵强的,省治理工作小组将作为重点检查问题填报。对于触犯法律,或对于审计、监督意见拒绝整改的问题,不能按照自查自纠问题填报。

四、各地、各部门在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报告时,需包括开展的范围、内容、方式、自查自纠结果等。各部门自查发现问题的,还应说明问题发生的单位、具体情况,发现的方式(自查、内审、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等),整改措施。各地在自查报告中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及工作措施。自查自纠报表及报告逐级汇总上报,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827。各地、各部门通过专项治理统计软件汇总填报附表5-8和附表17-20,纸质报表签字盖章后报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电子报表通过预算单位服务平台或省财政厅内网邮件报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下属单位填报的附表1-4和附表13-16由各部门留存,治理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

五、各地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重点检查。各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对下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对零问题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确保专项治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部门重点检查应遵循数量服从质量、点面结合的原则,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可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选取部分下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也可就专项治理其中某一方面的内容对所有下属单位开展检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将根据各部门重点检查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等项目审计以及财政检查,对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不认真的地区、部门,将予以复查。

六、各地、各部门在撰写重点检查工作报告时,需包括开展的范围、内容、方式、重点检查结果等。各部门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还应说明问题发生的单位、具体情况。各地应在重点检查报告中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抓好整改落实,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建议。重点检查报表及报告逐级汇总上报,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930。各地、各部门需填报附表9-12,纸质报表签字盖章后报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电子报表通过预算单位服务平台或省财政厅内网邮件报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七、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更改报表格式,不得删除报表中的公式设置,不得通过INTERNET网传送有数据的报表。上报的报表需保存为EXCEL2003-2007格式,命名规则为《单位编码_单位规范简称_严肃财经纪律检查附表.xls》,中间不允许包含除“_”连接符以外的任何其他特殊字符。

八、各地要注意典型案例的收集,尤其是对于触犯法律、顶风作案的案件,要予以归纳总结以儆效尤。典型案例和重点检查报告一并在2014930日前报送,每个市地不少于1个。各部门也应加强案例教育,对于自查自纠、部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案例,省治理工作小组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各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1.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略)

2. 专项治理工作补充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2014年8月18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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