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保守工作秘密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监察审计室的保密工作,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特点,做好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收文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在收文中对秘级较高和须清退的文件应单独登记,妥善存放,以确保核心机密的安全。秘密文件的传阅要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传阅范围要按文件规定认真执行。阅读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进行。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回家阅办和到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秘密文件,要做到文件不离人,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四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和材料以及记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应及时交给文件管理员,及时登记,妥善保管。
第五条 根据学校保密委员会制定的保密原则,纪委、监察审计室日常工作中的保密范围、密级和保管年限规定如下:
(一)纪委会议记录、重大事项研究的情况、报告:秘密,保管期限10年。
(二)查处重违纪案件和涉外案件的线索、证据、计划及调查材料:机密,保管期限20年。
(三)检举、控告中层以上干部未经核实和正在核实的材料和事项:机密,保管期限10年。
(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请示、内部通报及有关证据和未公开的材料:机密,保管期限20年。
(五)未公开的纪委、监察审计工作的重要部署、综合报告和统计数字:机密,保管期限10年。
(六)违纪违法案件的检举人、证人、举报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机密,保管期限为永久。
(七)未审结的一般违纪违法案件和有关材料:机密,保管期限10年。
第六条 不得泄露机密或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严格“两规”、“两指”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两规”、“两指”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案件进展情况;案件查处过程中,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案件进展情况;未经公布已检查处理过的案件和案情,有关调查材料、结论、报告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工作计划、内部通报、统计资料等,要根据工作统一部署,不得随意扩散,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 查借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查借阅登记手续,对查借阅的相关资料不得让他人随意查看、复印和抄录,也不得扩散、传播有关内容。
第八条 对发现违反保密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视其情节一律予以调离,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