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明确用印审批权限,规范用印程序,经讨论决定,特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监察审计室印章由监察审计室专人负责管理。 (二)各类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 (三)未经领导批准,管理印章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管理印章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的程序。需使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监察审计室印章的,需填写《纪委、监察审计室使用印章登记表》,经审批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由用印人填写《纪委监察审计室使用印章登记表》后,经电话请示审批人同意,可先用印,后由印章管理人要求审批人补签审批意见。 三、凡违反本规定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此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